• 党建工作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的工作细则》官方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24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官方解读

1、申请入党的条件

申请入党的条件又称入党资格,即具备什么条件的人才能申请入党。按照党章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五个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一个人成年以后才可能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并确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年满18岁,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承认”不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行动,立志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愿意参加的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只有全体党员都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积极工作,才能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党才有战斗力。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党的决议代表全党的意志,必须贯彻执行。如果每个党员可以自行其是,党的团结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

(5)按期交纳党费。这是每个党员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有组织观念的一种表现。

2、正确处理未满18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问题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未满18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18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一般予以承认;但对其中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要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如果入党手续清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如果入党手续不清楚,但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但应向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本人指出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如果不具备党员条件,现实表现不好的,不管入党手续是否清楚,均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以上处理均须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对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况,未满18岁加入党组织的,不能否认其党员身份,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3、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写入党申请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和决心。对这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写入党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认识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要联系思想实际谈自己对党的认识,对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

(2)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

(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如因文化程度低、病重、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

4、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5、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做的工作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待入党态度是否正确等情况。同时,对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要妥善保存。

(2)及时派人谈话。党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及时了解其基本情况,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3)加强教育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引导他们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在思想上、政治上尽快成熟起来。

6、党组织及时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

一般情况下,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及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这样既便于党组织全面准确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谈话对他们进行面对面的帮助教育。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

7、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对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也应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但毕竟入党积极分子刚要求入党不久,对他们不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进分子。

(4)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8、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能否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由党委或党支部的个别负责人指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有以下程序:

(1)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党支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

(4)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报上级党委备案。

9、从接受入党申请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

由于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需要一段时间,因此,《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从接受入党申请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未作出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对这个时间要求的掌握也不一样。为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进一步端正他们的入党动机,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0、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团组织推荐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职责。共青团员在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团组织最了解他们的情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共青团员由团组织推荐,有利于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1、党组织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一个青年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应首先加入共青团组织。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长期以来,发展党员工作始终强调了这样一个要求。共青团员已经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12、入党积极分子要报上级党委备案

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是充分发挥上级党组织把关作用、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有效办法。备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2)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党委的备案意见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3)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党委应先同党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13、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14、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方法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紧密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实际,循序渐进,坚持经常进行。方法要切实可行,形式要生动活泼、逐步形成制度。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经常进行帮助。

(2)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

(3)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在他们完成社会工作中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4)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5)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等。

15、党支部应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只是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和入党愿望。要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不仅要看他向党组织表示的愿望和态度,更重要的是要看他的真实思想和实际行动,就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定期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是对其声明和行动是否统一的检验。这是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的重要措施。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16、要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出国(境)学习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多,其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也越来越多。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要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出国(境)前,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出国(境)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境)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2)出国(境)期间,入党积极分子要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如实汇报自己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国内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他们,采取一定方式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国内形势政策等教育,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3)入党积极分子回国后,要及时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对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的,报上级党委同意后,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国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17、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2)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教育。

(3)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18、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因个别特殊情况,对个人表现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按程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虽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足一年,也可列为发展对象,但要从严掌握。

19、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确定新的社会阶层等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还要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

确定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入党积极分子一旦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很快就可以办理入党手续,进入党内。如果不把好这一关口,很容易让那些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因此,确定发展对象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严格标准。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看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一条一条地对照,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片面地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二要严格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才可列为发展对象。只有认真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才能确保确定的发展对象不出问题。三要严格把关。上级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认真审查,研究提出备案意见。四要严格监督。实行发展对象公示制,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20、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做的

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不能因此放松对他们的培养,而应当对他们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要继续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让他们在实践中加强锻炼,促使他们自觉地用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同时,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要组织他们参加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作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

21、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肯定。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是因为培养联系人最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也有利于发展对象呗接收为预备党员后,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入党介绍人由党组织指定的,要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

22、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

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因为同一单位党支部的党员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特殊情况下,如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时,也可以由其上级党组织所属的其他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

23、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24、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除必要的政治审查外,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要将其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情况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并向他们了解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历史、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要积极配合、认真负责,主动及时地做好政治审查工作,不得推脱或拒不受理。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未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的,不能发展其入党。

25、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的主要内容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有:

(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

(3)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除的问题,以及还没有弄清的问题或疑点。

(4)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6、对发展对象是孤儿的政治审查

发展对象是孤儿的,应区别具体情况进行政治审查。发展对象有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或监护人的,要对其养父母或监护人的政治情况进行了解。发展对象没有养父母或监护人的,在政治审查时应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和现实表现,可以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向孤儿院、成长地、居住地党组织进行函调或外调。

27、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外国人的政治审查

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外国人的,党组织要同其他发展对象一样,做好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要对党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国亲属的情况,特别要向党组织汇报外国亲属的情况。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的个人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政治审查时,在听取本人介绍、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进行函调或外调。如有必要,可函调驻外使领馆调查了解发展对象国外亲属有关情况。政治审查应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发展对象同国外亲属的正常往来,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不应因此影响他们入党。

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28、政治审查不合格的情形

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的,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的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29、发展对象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与入党积极分子经常性教育的区别

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与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教育,在总目的上是一致的。但二者也有不同。

(1)对象不同。经常性教育对象既包括发展对象,也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短期集中培训的对象,一般是被党组织列为发展对象的同志。

(2)要求不同。经常性教育一般包括自学党内有关文件、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社会工作、集中培训以及接受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等方式。短期集中培训,有规定的培训时间、学习文件和具体要求,结束时要进行个人总结和考核。

(3)方法不同。经常性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比较灵活多样,党委、总支部、支部和党小组都可以组织。短期集中培训一般以党校等为教育阵地,主要由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

总之,对发展对象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是在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有明确要求的系统培训,是经常性教育所不能完全代替的。

30、正确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新党员的主要依据,它记载着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入党时间的主要情况和全部入党审批过程。是党员本人档案材料的重要内容,是党员的永久性档案材料。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1)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对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忠诚老实。

(2)《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由发展对象自己填写有关栏目。如本人填写确有困难,可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本人口述代笔填写。

(3)填写时均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字迹工整清楚。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4)应向党组织交代或者说明的有些情况,没有填写栏目的,应另附纸说明。

(5)“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6)“民族”填写全称。

(7)“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到县(市、区)。

(8)“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填写“相当××学历”。

(9)“单位、职务或职业”,无单位、职务的,填写职业。

(10)“现居住地”填写现固定居住的详细地点。现役军人中的入党申请人不填写。

(11)“入党志愿”着重填写本人对党的认识、思想发展过程和对入党问题的态度。

(12)“本人经历(包括学历)”要从小学填起,起止年月要衔接。“在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程。“任何职”应写明主要职务。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学习的,都应填写;取得学位的在相应栏目中注明。“证明人”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一同学习、工作过的人。

(13)“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工商联,任何职务”和“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中的“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

(14)“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写明受奖励的时间、经何单位批准、获奖名称、享受待遇等。

(15)“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填写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情况。经组织复查被平反纠正的不需要填写。

(16)“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17)“入党介绍人意见”,填写介绍人了解和掌握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情况,对是否同意其入党表面意见。

(18)“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19)“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填写党委委员或组织员通过谈话了解到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了解,入党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谈话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等。

(20)“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党委是否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注明预备期从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21)“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填写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写明支部党员大会表决的情况。

(22)“备注”填写在吸收有关人员入党,需要提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的审批意见;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预备党员因故去世等情况。

31、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被介绍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32、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注意:

(1)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支部委员会要通知党支部全体成员。开会时,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33、党委不能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以外的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

一般情况下,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不能进行这次谈话,单位的行政领导也不能进行这次谈话。因为,审批前的这次谈话,一方面是为了使党委直接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等情况,切实保证审批的质量;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谈话,有针对性地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34、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后应做的工作

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后,一般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谈话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归纳分析,形成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2)将整理好的谈话情况和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如实填入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3)及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35、预备党员要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为了将党章的这一规定落实到实处,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克服缺点,锤炼党性,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36、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必经程序。这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入党后进行的一次庄严的、生动实际的党的观念的教育,也是预备党员进行自我教育的好形式。预备党员通过入党宣誓,表示他们自愿承担共产党员的政治责任,表明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可以使他们时刻用誓言老激励自己,终身牢记自己的誓言,并努力付诸实践。

37、党组织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党组织应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有意识地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质,使他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对他们存在的缺点及时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改正。

(4)要求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38、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39、出国(境)学习、工作人员中的预备党员回国后的转正手续的办理

出国(境)学习、工作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40、延长预备期的情形和手续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由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时有某些确定,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同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一样,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1、延长预备期时间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应从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42、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

延长预备期的目的是由于这些预备党员虽然有某些较严重地缺点或错误,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他们还有改正缺点或错误的可能和决心,因此可以再给一定时间,由党组织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促使其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成为合格的党员。如果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说明他们没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缺乏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决心,对这样的预备党员,没有必要再延长预备期,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3、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这样要求是因为,一个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要转变为真正具备党员条件,需要有一个过程。同时,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考察也需要一定时间。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少于半年,就失去了这种作用。规定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是因为预备党员在延长一年的预备期内,仍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身上存在的缺点、错误,不能明显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说明他暂时还不具备党员的基本素质,没必要继续延长预备期考察。当他确实改正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4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

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2)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地;

(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

(4)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5)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地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6)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45、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预备党员通过预备期的考察,由支部大会讨论并经上级党委批准,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或者决定延长其预备期继续进行教育、考察,或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这是发展党员过程中的程序。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继续努力,当具备党员条件时,再重新入党。

46、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一年一般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不应提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是,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上一篇:发展党员工作基本流程和要求 下一篇:党建第五条文章此条文章用来测试文本长度目前文本长度马上达到三十